首页 >> 学校文件 >> 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2020-09-18 10:56 系统


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科学配置资源,规范和加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闽教科20161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除涉密仪器设备外)指的是:

(一)单台(件)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值不足人民币3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三)单台(件)价值大于10万元(含)不足30万元的仪器设备,且具有通用性、性能良好并可提供对外服务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开放共享,是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使用,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的行为。列入开放共享范围的仪器设备均需录入学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信息系统。学校鼓励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主动对外开放,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

第四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开放共享管理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纳入开放共享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解决开放共享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开放共享工作过程和成效。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制定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二)负责建设和管理学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信息系统;(三)负责管理在福建省大型科研设施仪器管理服务平台的学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相关信息;(四)负责协调各二级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包括开放共享管理、服务收费、经费使用、考核评价等主要内容。(二)加强专兼职结合的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队伍建设,合理核算参与开放共享工作人员教师工作量。(三)负责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日常运行管理,将能够共享的仪器设备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统一管理。(四)落实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有偿服务机制,扩大对外服务,提高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五)学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信息系统上完成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信息更新、预约、使用登载、收费登载、成果收集及登载、数据填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开放共享

第八条 学校建立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实行学校统筹指导、各二级单位自主管理的运行模式。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由所在二级单位进行日常操作的管理。二级单位已建设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应纳入校级平台统一管理。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开放共享期限、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维护义务、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条 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须具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和维护制度,有相对固定及熟练的管理人员,为用户提供及时、可靠安全的服务。共享仪器设备管理员应热情为用户服务,不得无故拒绝用户正当的测试要求。共享仪器设备管理员应及时整理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独立操作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实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二级单位应建立适用于实验人员的技能培训制度,开展仪器设备使用技能培训并颁发上岗证(合格证)书。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才能独立使用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使用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一般实行预约制。使用者应严格按照预约时间使用,结束后,使用者应对共享仪器设备管理员技术水平、服务态度、仪器设备状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对校内外用户开放共享、有偿使用。开放共享收费标准按照校内外服务对象的不同有所区别。承担学校下达的计划内本科生实验教学任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国家或省市统一定价收费;没有统一定价的,根据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参照同类仪器设备服务收费基本情况,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经二级单位研究通过后,向校内外公布实施,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合理使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具体按照《福建师范大学事业收入管理办法(修订)》(闽师财〔2020〕3号关于测试费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单位建设经费,用于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升级改造、配件和耗材购置、功能开发费、实验室安全、研究生助研费等。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依照《福建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以及年度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绩效评价工作部署要求,开展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优秀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管理单位,学校给予表彰。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或者后续考核仍不合格的单位,学校将视情况采取减少经费投入及调拨设备等措施。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8号福建师范大学仓山校区(350007) 福建省福州市大学城科技路1号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350117)

版权所有©福建师范大学 | 闽ICP备05000146号 | 闽公网安备 350104023505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