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前期可行性购置论证工作,规范论证工作程序,促进购置决策的科学化和合理化,避免出现仪器设备利用率低等问题,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闽教科〔2016〕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购置单台价格≥10万元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均纳入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范畴。
拟购置单价≥3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A表)》。
10万元≤拟购置单价<3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B表)》。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的购置论证管理制度;
(二)参与拟购置单价≥100万元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会,从设备建设与管理的角度审核购置论证报告质量;
(三)归档管理购置论证资料。
第四条 申购单位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购置论证工作细则;
(二)组织召开购置论证工作会,并审查购置论证报告;
(三)建立和维护本单位购置论证专家库;
(四)归档管理本单位购置论证资料。
第五条 拟购设备申请人对设备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调研后,向申购单位提交技术论证报告。
第六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分级论证制度
(一)10万元≤拟购置单价<30万元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论证,由申购单位组织,专家数为3人(含)以上单数,至少有1位非本申购单位专家。
(二)30万元≤拟购置单价<100万元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论证,由申购单位组织,专家数为3人(含)以上单数,至少有1位校外专家。
(三)拟购置单价≥100万元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论证,由申购单位组织,专家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至少有2位校外专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参与。
第七条 召开大型科研仪器(拟购置单价≥100万元)专家论证会议之前,申购单位需提交论证报告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八条 申购单位须对论证报告真实性负责,论证专家组须对其结论意见负责,申购人和申购单位须对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使用效益负责。论证专家组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申购单位需组织补充调研并完善购置论证报告。
第九条 拟购置单价≥30万元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专家论证通过后,经申购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申购单位盖章后,将论证报告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采购工作。
第十条 拟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论证通过后,申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重新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会主要围绕拟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省内外同类仪器设备配置使用情况、购置必要性、使用效益分析、技术力量配备、安装环境条件和经费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听取申购单位的汇报,汇报人应熟悉所购置设备的情况,并能承担相应责任,接受专家组质询,客观如实回答专家组的问题。专家组须经集体讨论,形成最终结果,在论证报告的“专家组综合评议意见”一栏中给出明确结论。
第十二条 专家选拔要求
(一)熟悉拟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性能参数指标、使用和管理;
(二)具有专业技术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三)能够认真、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附件: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可行性购置论证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