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审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建立有效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促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加强开放共享和对外服务,根据《福建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单台(件)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效益考核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效益考核工作采取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自评和学校考评相结合的方式,每年4-5月对应参与考核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前一年度使用情况进行效益考核。
第五条 效益年度考核工作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效益考核的指标主要包括:
(一)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实验管理团队应满足开放服务的要求。
(二)检测和服务质量控制措施。在检测和服务质量控制方面采取的措施或建立的制度。
(三)人才培养。指获得独立操作仪器设备资格的人员情况、在指导下能完成部分测试的人员情况和进行教学演示实验培训的人员情况。
(四)机时利用率。年度测试开机时间数与通用设备或专用设备定额机时的比率,维护开机时间不得计算在内。
(五)对外服务样品率。对外服务样品数与本台仪器设备服务样品总数的比率。
(六)服务科技创新项目比例。服务科学研究(含计划项目)、技术开发等创新创业项目占全部对外服务项目总数的比例。
(七)科研成果情况。用户利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完成新产品开发、获得各级奖励和专利、发表论文等成果情况。
(八)科普活动开展情况。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普基地的情况,开展科普活动的情况。
第七条 效益考核工作流程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发布效益考核通知,仪器管理单位组织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负责人如实填报相关数据和材料。各单位汇总后报送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组织专家按效益评价内容和指标要求对仪器管理单位报送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审核打分。
(三)效益考核结果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页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效益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最终评价结果。
第八条 效益考核实行百分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价。85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及以上为良好、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效益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相关建设经费投入、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审批、购置论证审核、上级各类仪器设备扶持补助奖励申报推荐等重要依据。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制定整改措施。对长期(2年以上)不能发挥作用、使用效率低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可采取校内调拨等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对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考核要态度端正、实事求是、按时上报,杜绝弄虚作假或漠视应付。考核中若发现数据失实,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考核办法》(闽师资〔2008〕18号)废止。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指标体系.doc